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万元。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境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本博连读、直博学生,根据学习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及学习表现优异,在读期间所有课程无不及格;
6.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优秀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型研究生,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7.学术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高影响力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3)在国家二级学会/协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作口头报告;
(4)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研究生论坛、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和“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科技创新比赛等比赛并获奖。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党员标兵等荣誉。
8.身心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积极参加班团组织、党支部、研究生会等学生工作,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曾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培养单位纪律处分且未撤销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过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不少于5人,秘书1人,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9-10月份。
第十条 申请方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审核确认后交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相关成果目录一份,相关成果和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初评、推荐、公示。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办法及本评审细则,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生组织综合考核,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推荐名额初评出获奖学生,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评审工作需进行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评选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 计分办法
总分=科研成果得分+社会贡献得分+学术交流得分+综合考核得分。以总分排名高低次序确定奖学金推荐名单。科研成果和获奖均需符合《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学术成果(论文)认定办法》。
1.论文发表情况:SCI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2.0及以下15分,2.0以上至4.0 (不包括4.0)20分,4.0及以上30分。共同第一作者的,物理排序第一正常算分,物理排序第二者,影响因子4.0以下计分减半,4.0及以上正常算分。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0分/篇;科技核心期刊5分/篇。在增刊上发表论文不计分。需提供相关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复印件。
2.课题主持情况:国家级课题负责人20分,省级课题负责人15分,国家级及省级课题排名第二则减半计分;厅局级课题10分,校级课题5分,厅局级及校级课题需排名第一有效。以上课题均需提供项目批文复印件。其他排名则不计分。
3.专著情况:主编10分,副主编5分,编委2分。需提供封面、扉页、相关目录页复印件。要求与在读专业或在研期间课题相关。
4.学术交流情况:国内会议大会交流报告6分;国际会议大会交流报告15分。需提供交流报告、参加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专利情况:发明专利10分/项,实用新型专利5分/项。专利需排名第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6.在本院研究生党支部或班级任职,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完成组织或班集体的相关任务,在评审当年任职满一学期,加2分。
7.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技能竞赛获奖(个人或团体主力)或获评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6分/项;省级科技创新、技能竞赛获奖(个人或团体主力)或获评省级个人荣誉称号,4分/项;校级科学文化活动竞赛获奖(前三)或获评校级个人荣誉称号,2分/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院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生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满分10分。
第十三条 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含论文、课题、专著、专利等)或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章 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申请审批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院严格遵照校评审实施办法和本单位评审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工作原则,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中医药大学新黄金城66773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